條款細則及免責聲明

購物條款及細則

商品

  1. 本店商品的頁面標示價格之外,還有可能根據促銷活動和會員級別等的安排有所折扣,用戶所購買的商品價格以支付介面的最終價格為準,用戶承諾在支付前對商品的價格已充分瞭解並認可。
  2. 如客戶所購買的商品缺貨,使用者有權取消訂單,本店也可全部或部分取消訂單並退回用戶所預先支付的款項,本店不承擔因缺貨未能成交而導致的法律義務和責任。
  3. 本店註明來源地為香港以外地方的商品 (平行進口水貨) 或因電壓及電插頭而不能直接適用於香港地區,這類商品僅供香港以外顧客購買,如客人在不能直接適用的地區使用,責任自負。


責任限制
 

  1. 所有商品相關風險均為客人、廠方或製造商之責任, 本公司作為零售商並不會承擔(包括但不限於)不妥使用商品、商品損壞、損壞所產生的意外傷亡及損失等之責任。
  2. 我們會盡努力確保網店上所列載的商品價格、資料和大小正確。一旦發生錯誤或疏漏,本公司會儘快採取合理措施進行更正。我們保留權利可更改商品的價格而不作另行通知。我們可根據存貨供應,全權決定是否接受所有訂購。如因任何不可預見的原因或其他超出了我們控制範圍的任何原因,我們將保留絕對權利採取可行的任何行動包括取消活動或訂單。但是,本公司不承諾服務或網店不存在任何缺陷(不存在任何錯誤)。如果您發現任何錯誤或疏漏,請透過電郵或線上客戶服務告知我們。
  3. 本公司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,不時對網站上的或作為服務組成部分的資訊或優惠作出變更、修訂、更換、暫停或刪除的權利。
  4. 本公司對於任何非本地訂單之進口限制等問題,概不承擔任何責任。非本地訂單之進口限制等問題將由客人自行承擔。如有任何損失,本公司保留追討權利。
     

保養及更換保障

  1. 一般情況下,我們不接受產品退換或取消訂單。
  2. 所有香港行貨之電子商品由香港相關代理負責。本公司為零售商,保障內容及流程取決於品牌商或代理商,保養細節以相關廠方公佈的資料為準。
  3. 本店註明來源地為香港以外地方的商品 (平行進口水貨),不設任何保養,我們只提供7天售後跟進服務。
  4. 已訂購或預購的商品如沒有存貨,顧客可以更換同等價值之其他商品或退款。
  5. 所有電玩遊戲不設保養。
  6. 購買之香港行貨電子商品,如經檢測後証實有出廠缺陷,顧客需於七天內聯絡我們,並必須出示有效發票、收據及未填寫或登記之保用書。更換或退款之貨品可能會經由代理商進行檢測,確認產品品質不合乎生產標準,本公司有權要求顧客前往指定代理商之維修中心檢測產品。該商品必須包裝完整,無任何損毀及刮花痕跡,並証明並無人為損壞。
  7. 顧客必須將購買時所附送之贈品一併退還,否則我們將需要扣除該贈品的價值。
     

跨境送貨服務

客戶使用我們提供之跨境送貨服務時,作為客人同意以下條款及細則均適用:

1. 查驗權
任何政府部門有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運送件進行開箱查驗。我們不會對因上述查驗而導致的任何延誤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。
2. 運送方式
我們盡可能會按照客戶選擇之運送方式出貨,但基於物流的突發情況,我們有可能會因應情況而調整物流服務供應商,更改以最合適的方法運送的可能。
3. 清關
客戶委我們為其清關及通過海關運送商品的唯一代理人。客戶如自行使用或委託第三方完成或委託第三方的託運或集運服務,客戶將自行與該第三方安排報關及清關。
我們會盡力協助客戶辦理清關及其它手續,唯客戶需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。
如海關當局就確認出/進口申報原因要求額外的資料或文件, 包括但並不限於: 身份証明文件, 地址等,客戶有責任及時提供並自行承擔費用。如因客戶提供清關資料不及時或不完整,導致貨物清關失敗,退件運費、關稅、其它費用及相關責任由客戶自行承擔。
網店的運費將按照貨物實際重量或體積重量中較高者計算,我們保留對任何運送件重新稱量和測量以確認其計算運費之結果。
客人始終對所有費用承擔主要責任,在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費的情況下,客人應向我們支付收件人或第三方應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運費、關稅和其它費用。


退款或取消訂單

  1. 已落實並已付款之訂單,不設取消或退款。
  2. 除上述更換保障情況外,所有已出售的商品均不可退款。
  3. 商品有價格波動性,售價以出單當刻為準,及後若有價格調整或促銷恕不能退回差價。
  4. 如客人錯誤轉帳,多出的金額只能轉作積分下次購物時使用。如客人堅持要退款,因行政成本關係,每次需要收取$50作行政費。建議客人使用轉帳前看清楚需要轉帳的金額。
  5. 選摔門市自取或地鐵站交收之訂單,在發出可取貨通知後,只保留14個工作天。逾期不取的貨品,將視作撻訂,並不獲任何退款及賠贘。

     

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──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政 策

總 覽

本 政 策 聲 明 是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《1995 年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- 第 486 章 ( 「 條 例 」 ) , 為 Buy Game 2.com(「 本 公 司 」) 就 其 責 任 及 政 策 提 供 資 料 。

雖 然 此 政 策 特 別 列 出 有 關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下 應 負 的 責 任 , 本 公 司 相 信 條 例 中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的 原 則 與 世 界 各 地 有 關 法 例 是 相 同 的 。 因 此 ,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, 本 公 司 在 世 界 各 地 會 執 行 這 些 原 則 及 此 處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。

當 公 司 的 運 作 受 制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私 隱 法 例 時 , 此 政 策 將 在 可 行 並 與 該 法 例 相 符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。

此 政 策 內 「 個 人 資 料 」 一 詞 含 有 條 例 所 解 釋 的 意 義 。

 

本 公 司 政 策

本 公 司 遵 守 條 例 的 責 任 及 要 求 , 屬 下 人 員 、 管 理 層 及 員 工 必 須 時 刻 對 公 司 (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) 所 收 集 及 / 或 儲 存 及 / 或 傳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, 並 妥 善 保 存 。

本 公 司 確 保 所 收 集 及 / 或 儲 存 及 / 或 傳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, 必 須 遵 照 條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及 要 求 處 理 。

倘 若 個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要 求 取 得 及 / 或 修 正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關 於 其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, 本 公 司 會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的 時 限 及 方 式 提 供 及 / 或 修 正 上 述 資 料 。

 

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

本 公 司 或 會 要 求 您 提 供 下 列 的 個 人 資 料 , 以 便 就 我 們 的 貨 品 及 網 上 服 務 進 行 登 記 及 管 理 。 倘 若 沒 有 此 等 資 料 , 便 不 可 能 滿 足 您 的 服 務 要 求 。 此 類 資 料 包 括 :

  1. 姓 名 ;
  2. 通 訊 地 址 ;
  3. 賬 戶 詳 情 , 包 括 賬 戶 號 碼 、 電 話 號 碼 , 或 用 戶 賬 號 ;
  4. 付 款 詳 情 ;
  5. 聯 絡 詳 情 , 包 括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號 碼 , 或 電 郵 地 址 ; 或
  6. 用 以 核 對 身 分 的 資 料 , 包 括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及 號 碼 。

本 公 司 的 網 頁 伺 服 器 亦 會 收 集 有 關 您 接 駁 互 聯 網 期 間 的 資 料 ,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作 為 伺 服 器 使 用 量 的 綜 合 統 計 之 用 , 藉 以 加 強 服 務 , 更 能 滿 足 到 訪 本 公 司 網 頁 人 士 的 需 要 及 期 望 。 此 類 資 料 包 括 ( 但 不 限 於 ):

  1. 瀏 覽 器 類 型 及 版 別 ;
  2. 操 作 系 統 ; 及
  3. 互 聯 網 規 程 (IP) 地 址 及 / 或 網 域 名 稱 。

若 干 網 頁 或 會 在 您 電 腦 內 設 置 「 曲 奇 」 (cookies), 目 的 是 為 配 合 個 人 所 需 的 服 務 , 及 / 或 利 便 您 在 同 一 節 或 跨 節 瀏 覽 跨 網 頁 資 料 時 , 作 識 別 身 分 之 用 。 此 資 料 可 包 括 :「 登 入 」 及 確 認 資 料 , 和 有 關 您 在 我 們 網 頁 的 活 動 和 喜 好 。

 

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

根 據 條 例 的 要 求 , 本 公 司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需 要 查 核 文 件 正 本 , 才 能 使 用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/ 或 住 址 證 明 等 個 人 資 料 。

雖 然 本 公 司 目 前 沒 有 安 排 將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以 聯 機 方 式 查 閱 及 改 正 , 但 本 公 司 全 面 履 行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「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的 權 利 」 責 任 。

 

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

本 公 司 將 會 根 據 內 部 的 保 存 政 策 , 銷 毀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。 此 政 策 指 出 :

  1. 個 人 資 料 會 保 存 至 達 到 與 收 集 上 述 資 料 之 原 來 目 的 , 或 直 接 有 關 之 目 的 為 止 ; 除 非 上 述 個 人 資 料 可 根 據 任 何 適 用 法 規 或 合 約 規 定 須 予 以 保 存 ; 及
  2. 根 據 上 述 準 則 及 本 公 司 的 內 部 程 序 , 個 人 資 料 在 特 定 的 儲 存 期 限 後 便 會 在 公 司 的 電 子 、 人 手 及 其 他 儲 存 系 統 中 被 清 洗 。

 

個 人 資 料 的 披 露

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個 人 資 料 將 予 以 保 密 , 然 而 本 公 司 可 在 有 需 要 披 露 此 等 資 料 以 達 到 收 集 此 等 資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與 其 有 關 之 目 的 時 , 向 下 述 人 士 披 露 資 料 :

  1. 任 何 代 表 本 公 司 , 或 與 本 公 司 聯 營 的 個 人 或 公 司 , 以 達 到 提 供 此 等 資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與 其 有 關 之 目 的 ;
  2. 有 責 任 為 本 公 司 對 上 述 資 料 保 密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公 司 , 而 該 人 士 或 公 司 有 法 定 的 權 利 取 用 該 資 料 ; 以 及
  3. 任 何 所 需 的 金 融 機 構 、 收 費 或 信 用 卡 發 行 公 司 、 信 貸 資 料 或 調 查 機 構 , 或 收 數 公 司 , 以 便 就 有 關 服 務 的 費 用 , 設 立 及 提 供 支 援 。

個 人 資 料 也 可 向 根 據 條 例 有 權 取 用 此 等 資 料 的 任 何 人 士 披 露 , 但 他 們 須 證 明 其 取 用 資 料 的 權 利 。 例 如 , 若 法 庭 發 出 指 令 , 要 求 本 公 司 提 供 若 干 客 戶 的 資 料 , 本 公 司 便 會 向 法 庭 正 式 委 任 的 人 員 披 露 上 述 資 料 。

 

將 個 人 資 料 轉 移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

本 公 司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審 慎 地 將 若 干 個 人 資 料 轉 移 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以 達 到 收 集 此 等 資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與 其 有 關 之 目 的 。 該 轉 移 會 遵 守 條 例 之 規 定 。

 

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

載 列 個 人 資 料 的 實 際 記 錄 , 在 不 使 用 時 妥 善 存 放 在 上 鎖 的 儲 存 器 內 。

而 電 腦 數 據 存 放 在 設 有 限 制 進 出 地 方 的 電 腦 系 統 及 儲 存 媒 體 內 , 取 用 資 料 亦 受 嚴 格 監 管 。

凡 未 經 管 理 層 正 式 授 權 的 人 士 , 不 得 取 用 記 錄 及 數 據 。 有 關 權 利 只 在 「 必 須 知 道 」 的 情 況 下 授 予 , 並 根 據 個 別 人 士 在 公 司 的 職 責 及 受 訓 情 況 而 定 。

本 公 司 的 記 錄 由 指 定 的 資 料 專 責 人 員 控 制 , 他 們 負 責 確 保 資 料 的 轉 移 或 取 用 是 合 法 並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。

本 公 司 可 能 提 出 審 計 記 錄 , 以 核 實 更 改 的 數 據 , 並 確 定 數 據 的 完 整 性 。

本 公 司 可 能 設 有 記 錄 違 反 事 項 的 程 序 , 以 便 調 查 未 經 授 權 試 圖 取 用 資 料 的 行 為 。

 

查 詢 及 改 正 個 人 資 料

根 據 條 例 規 定 , 個 人 可 有 權 :

  1. 確 定 本 公 司 是 否 持 有 關 於 其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, 並 ( 如 有 者 )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的 副 本 ;
  2. 要 求 本 公 司 改 正 有 關 於 其 本 人 而 不 準 確 的 個 人 資 料 以 達 至 使 用 該 資 料 之 目 的 ; 以 及
  3. 確 定 本 公 司 有 關 其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政 策 及 做 法 , 總 體 上 符 合 本 政 策 及 做 法 的 規 定 。

 

直 銷 函 件

根 據 條 例 規 定 , 本 公 司 會 依 從 個 人 的 要 求 , 不 會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作 為 直 銷 推 廣 之 用 。 若 您 不 想 收 取 本 公 司 的 直 銷 函 件 , 請 以 電 郵 致 函 本 公 司  。

本 公 司 可 將 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本 公 司 一 般 市 場 業 務 推 廣 之 用 , 但 按 上 述 方 式 收 到 另 行 指 示 者 則 除 外 。


# 所有條款,如有修改,不另行通告。而我們亦保留對以上條款的最終解釋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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