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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海關當局就確認出/進口申報原因要求額外的資料或文件, 包括但並不限於: 身份証明文件, 地址等,客戶有責任及時提供並自行承擔費用。如因客戶提供清關資料不及時或不完整,導致貨物清關失敗,退件運費、關稅、其它費用及相關責任由客戶自行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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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──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政 策
總 覽
本 政 策 聲 明 是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《1995 年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- 第 486 章 ( 「 條 例 」 ) , 為 Buy Game 2.com(「 本 公 司 」) 就 其 責 任 及 政 策 提 供 資 料 。
雖 然 此 政 策 特 別 列 出 有 關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下 應 負 的 責 任 , 本 公 司 相 信 條 例 中 保 護 個 人 資 料 的 原 則 與 世 界 各 地 有 關 法 例 是 相 同 的 。 因 此 ,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, 本 公 司 在 世 界 各 地 會 執 行 這 些 原 則 及 此 處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。
當 公 司 的 運 作 受 制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私 隱 法 例 時 , 此 政 策 將 在 可 行 並 與 該 法 例 相 符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。
此 政 策 內 「 個 人 資 料 」 一 詞 含 有 條 例 所 解 釋 的 意 義 。
本 公 司 政 策
本 公 司 遵 守 條 例 的 責 任 及 要 求 , 屬 下 人 員 、 管 理 層 及 員 工 必 須 時 刻 對 公 司 ( 或 代 表 本 公 司 ) 所 收 集 及 / 或 儲 存 及 / 或 傳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, 並 妥 善 保 存 。
本 公 司 確 保 所 收 集 及 / 或 儲 存 及 / 或 傳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, 必 須 遵 照 條 例 規 定 的 責 任 及 要 求 處 理 。
倘 若 個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要 求 取 得 及 / 或 修 正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關 於 其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, 本 公 司 會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的 時 限 及 方 式 提 供 及 / 或 修 正 上 述 資 料 。
所 收 集 的 個 人 資 料 類 別
本 公 司 或 會 要 求 您 提 供 下 列 的 個 人 資 料 , 以 便 就 我 們 的 貨 品 及 網 上 服 務 進 行 登 記 及 管 理 。 倘 若 沒 有 此 等 資 料 , 便 不 可 能 滿 足 您 的 服 務 要 求 。 此 類 資 料 包 括 :
本 公 司 的 網 頁 伺 服 器 亦 會 收 集 有 關 您 接 駁 互 聯 網 期 間 的 資 料 ,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作 為 伺 服 器 使 用 量 的 綜 合 統 計 之 用 , 藉 以 加 強 服 務 , 更 能 滿 足 到 訪 本 公 司 網 頁 人 士 的 需 要 及 期 望 。 此 類 資 料 包 括 ( 但 不 限 於 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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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 人 資 料 的 準 確 性
根 據 條 例 的 要 求 , 本 公 司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需 要 查 核 文 件 正 本 , 才 能 使 用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/ 或 住 址 證 明 等 個 人 資 料 。
雖 然 本 公 司 目 前 沒 有 安 排 將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以 聯 機 方 式 查 閱 及 改 正 , 但 本 公 司 全 面 履 行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「 查 閱 及 改 正 資 料 的 權 利 」 責 任 。
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存
本 公 司 將 會 根 據 內 部 的 保 存 政 策 , 銷 毀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。 此 政 策 指 出 :
個 人 資 料 的 披 露
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個 人 資 料 將 予 以 保 密 , 然 而 本 公 司 可 在 有 需 要 披 露 此 等 資 料 以 達 到 收 集 此 等 資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與 其 有 關 之 目 的 時 , 向 下 述 人 士 披 露 資 料 :
個 人 資 料 也 可 向 根 據 條 例 有 權 取 用 此 等 資 料 的 任 何 人 士 披 露 , 但 他 們 須 證 明 其 取 用 資 料 的 權 利 。 例 如 , 若 法 庭 發 出 指 令 , 要 求 本 公 司 提 供 若 干 客 戶 的 資 料 , 本 公 司 便 會 向 法 庭 正 式 委 任 的 人 員 披 露 上 述 資 料 。
將 個 人 資 料 轉 移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
本 公 司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審 慎 地 將 若 干 個 人 資 料 轉 移 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以 達 到 收 集 此 等 資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與 其 有 關 之 目 的 。 該 轉 移 會 遵 守 條 例 之 規 定 。
個 人 資 料 的 保 安
載 列 個 人 資 料 的 實 際 記 錄 , 在 不 使 用 時 妥 善 存 放 在 上 鎖 的 儲 存 器 內 。
而 電 腦 數 據 存 放 在 設 有 限 制 進 出 地 方 的 電 腦 系 統 及 儲 存 媒 體 內 , 取 用 資 料 亦 受 嚴 格 監 管 。
凡 未 經 管 理 層 正 式 授 權 的 人 士 , 不 得 取 用 記 錄 及 數 據 。 有 關 權 利 只 在 「 必 須 知 道 」 的 情 況 下 授 予 , 並 根 據 個 別 人 士 在 公 司 的 職 責 及 受 訓 情 況 而 定 。
本 公 司 的 記 錄 由 指 定 的 資 料 專 責 人 員 控 制 , 他 們 負 責 確 保 資 料 的 轉 移 或 取 用 是 合 法 並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。
本 公 司 可 能 提 出 審 計 記 錄 , 以 核 實 更 改 的 數 據 , 並 確 定 數 據 的 完 整 性 。
本 公 司 可 能 設 有 記 錄 違 反 事 項 的 程 序 , 以 便 調 查 未 經 授 權 試 圖 取 用 資 料 的 行 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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