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款细则及免责声明

购物条款及细则

商品

  1. 本店商品的页面标示价格之外,还有可能根据促销活动和会员级别等的安排有所折扣,用户所购买的商品价格以支付介面的最终价格为准,用户承诺在支付前对商品的价格已 充分了解并认可。
  2. 如客户所购买的商品缺货,使用者有权取消订单,本店也可全部或部分取消订单并退回用户所预先支付的款项,本店不承担因缺货未能成交而导致的法律义务和责任。
  3. 本店注明来源地为香港以外地方的商品(平行进口水货) 或因电压及电插头而不能直接适用于香港地区,这类商品仅供香港以外顾客购买,如客人在不能直接适用的地区使用,责任 自负。
     

责任限制

 

  1. 所有商品相关风险均为客人、厂方或制造商之责任, 本公司作为零售商并不会承担(包括但不限于)不妥使用商品、商品损坏、损坏所产生的意外伤亡及损失等之责任 。
  2. 我们会尽努力确保网店上所列载的商品价格、资料和大小正确。 一旦发生错误或疏漏,本公司会尽快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更正。 我们保留权利可更改商品的价格而不作另行通知。 我们可根据存货供应,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订购。 如因任何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其他超出了我们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,我们将保留绝对权利采取可行的任何行动包括取消活动或订单。 但是,本公司不承诺服务或网店不存在任何缺陷(不存在任何错误)。 如果您发现任何错误或疏漏,请透过电邮或线上客户服务告知我们。
  3. 本公司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,不时对网站上的或作为服务组成部分的资讯或优惠作出变更、修订、更换、暂停或删除的权利。
  4. 本公司对于任何非本地订单之进口限制等问题,概不承担任何责任。 非本地订单之进口限制等问题将由客人自行承担。 如有任何损失,本公司保留追讨权利。
     

保养及更换保障

  1. 一般情况下,我们不接受产品退换或取消订单。
  2. 所有香港行货之电子商品由香港相关代理负责。 本公司为零售商,保障内容及流程取决于品牌商或代理商,保养细节以相关厂方公布的资料为准。
  3. 本店注明来源地为香港以外地方的商品 (平行进口水货),不设任何保养,我们只提供7天售后跟进服务。
  4. 已订购或预购的商品如没有存货,顾客可以更换同等价值之其他商品或退款。
  5. 所有电玩游戏不设保养。
  6. 购买之香港行货电子商品,如经检测后证实有出厂缺陷,顾客需于七天内联络我们,并必须出示有效发票、收据及未填写或登记之保用书。 更换或退款之货品可能会经由代理商进行检测,确认产品品质不合乎生产标准,本公司有权要求顾客前往指定代理商之维修中心检测产品。 该商品必须包装完整,无任何损毁及刮花痕迹,并证明并无人为损坏。
  7. 顾客必须将购买时所附送之赠品一并退还,否则我们将需要扣除该赠品的价值。
     

跨境送货服务

客户使用我们提供之跨境送货服务时,作为客人同意以下条款及细则均适用:

1. 查验权
任何政府部门有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运送件进行开箱查验。 我们不会对因上述查验而导致的任何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。
2. 运送方式
我们尽可能会按照客户选择之运送方式出货,但基于物流的突发情况,我们有可能会因应情况而调整物流服务供应商,更改以最合适的方法运送的可能。
3. 清关
客户委我们为其清关及通过海关运送商品的唯一代理人。 客户如自行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或委托第三方的托运或集运服务,客户将自行与该第三方安排报关及清关。
我们会尽力协助客户办理清关及其它手续,唯客户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。
如海关当局就确认出/进口申报原因要求额外的资料或文件, 包括但并不限于: 身份证明文件, 地址等,客户有责任及时提供并自行承担费用。 如因客户提供清关资料不及时或不完整,导致货物清关失败,退件运费、关税、其它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网店的运费将按照货物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中较高者计算,我们保留对任何运送件重新称量和测量以确认其计算运费之结果。
客人始终对所有费用承担主要责任,在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的情况下,客人应向我们支付收件人或第三方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运费、关税和其它费用。
 


退款或取消订单

  1. 已落实并已付款之订单,不设取消或退款。
  2. 除上述更换保障情况外,所有已出售的商品均不可退款。
  3. 商品有价格波动性,售价以出单当刻为准,及后若有价格调整或促销恕不能退回差价。
  4. 如客人错误转帐,多出的金额只能转作积分下次购物时使用。 如客人坚持要退款,因行政成本关系,每次需要收取$50作行政费。 建议客人使用转帐前看清楚需要转帐的金额。
  5. 选摔门市自取或地铁站交收之订单,在发出可取货通知后,只保留14个工作天。 逾期不取的货品,将视作挞订,并不获任何退款及赔贘。


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──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的 政 策

总 览

本 政 策 声 明 是 根 据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《1995 年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- 第 486 章 ( 「 条 例 」 ) , 为 Buy Game 2.com(「 本 公 司 」) 就 其 责 任 及 政 策 提 供 资 料 。

虽 然 此 政 策 特 别 列 出 有 关 本 公 司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例 下 应 负 的 责 任 , 本 公 司 相 信 条 例 中 保 护 个 人 资 料 的 原 则 与 世 界 各 地 有 关 法 例 是 相 同 的 。 因 此 ,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, 本 公 司 在 世 界 各 地 会 执 行 这 些 原 则 及 此 处 所 制 定 的 程 序 。

当 公 司 的 运 作 受 制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的 私 隐 法 例 时 , 此 政 策 将 在 可 行 并 与 该 法 例 相 符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。

此 政 策 内 「 个 人 资 料 」 一 词 含 有 条 例 所 解 释 的 意 义 。

 

本 公 司 政 策

本公司遵守条例的责任及要求, 属下人员、 管理层及员工必须时刻对公司( 或代表本公司) 所收集及/ 或储存及/ 或传送及/ 或使用的所有个人资料保密, 并妥善保存 。

本 公 司 确 保 所 收 集 及 / 或 储 存 及 / 或 传 送 及 / 或 使 用 的 所 有 个 人 资 料 , 必 须 遵 照 条 例 规 定 的 责 任 及 要 求 处 理 。

倘 若 个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要 求 取 得 及 / 或 修 正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关 于 其 本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, 本 公 司 会 根 据 条 例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方 式 提 供 及 / 或 修 正 上 述 资 料 。

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类 别

本 公 司 或 会 要 求 您 提 供 下 列 的 个 人 资 料 , 以 便 就 我 们 的 货 品 及 网 上 服 务 进 行 登 记 及 管 理 。 倘 若 没 有 此 等 资 料 , 便 不 可 能 满 足 您 的 服 务 要 求 。 此 类 资 料 包 括 :

姓 名 ;
通 讯 地 址 ;
账 户 详 情 , 包 括 账 户 号 码 、 电 话 号 码 , 或 用 户 账 号 ;
付 款 详 情 ;
联 络 详 情 , 包 括 联 络 人 姓 名 及 电 话 号 码 , 或 电 邮 地 址 ; 或
用 以 核 对 身 分 的 资 料 , 包 括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类 别 及 号 码 。
本公司的网页伺服器亦会收集有关您接驳互联网期间的资料, 以不记名方式作为伺服器使用量的综合统计之用, 借以加强服务, 更能满足到访本公司网页人士的需要及期望 。 此 类 资 料 包 括 ( 但 不 限 于 ):

浏 览 器 类 型 及 版 别 ;
操 作 系 统 ; 及
互 联 网 规 程 (IP) 地 址 及 / 或 网 域 名 称 。
若 干 网 页 或 会 在 您 电 脑 内 设 置 「 曲 奇 」 (cookies), 目 的 是 为 配 合 个 人 所 需 的 服 务 , 及 / 或 利 便 您 在 同 一 节 或 跨 节 浏 览 跨 网 页 资 料 时 , 作 识 别 身 分 之 用 。 此 资 料 可 包 括 :「 登 入 」 及 确 认 资 料 , 和 有 关 您 在 我 们 网 页 的 活 动 和 喜 好 。

 

个 人 资 料 的 准 确 性

根 据 条 例 的 要 求 , 本 公 司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需 要 查 核 文 件 正 本 , 才 能 使 用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及 / 或 住 址 证 明 等 个 人 资 料 。

虽 然 本 公 司 目 前 没 有 安 排 将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以 联 机 方 式 查 阅 及 改 正 , 但 本 公 司 全 面 履 行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「 查 阅 及 改 正 资 料 的 权 利 」 责 任 。

 

个 人 资 料 的 保 存

本 公 司 将 会 根 据 内 部 的 保 存 政 策 , 销 毁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。 此 政 策 指 出 :

个 人 资 料 会 保 存 至 达 到 与 收 集 上 述 资 料 之 原 来 目 的 , 或 直 接 有 关 之 目 的 为 止 ; 除 非 上 述 个 人 资 料 可 根 据 任 何 适 用 法 规 或 合 约 规 定 须 予 以 保 存 ; 及
根 据 上 述 准 则 及 本 公 司 的 内 部 程 序 , 个 人 资 料 在 特 定 的 储 存 期 限 后 便 会 在 公 司 的 电 子 、 人 手 及 其 他 储 存 系 统 中 被 清 洗 。
 

个 人 资 料 的 披 露

本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个 人 资 料 将 予 以 保 密 , 然 而 本 公 司 可 在 有 需 要 披 露 此 等 资 料 以 达 到 收 集 此 等 资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与 其 有 关 之 目 的 时 , 向 下 述 人 士 披 露 资 料 :

任 何 代 表 本 公 司 , 或 与 本 公 司 联 营 的 个 人 或 公 司 , 以 达 到 提 供 此 等 资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与 其 有 关 之 目 的 ;
有 责 任 为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资 料 保 密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公 司 , 而 该 人 士 或 公 司 有 法 定 的 权 利 取 用 该 资 料 ; 以 及
任 何 所 需 的 金 融 机 构 、 收 费 或 信 用 卡 发 行 公 司 、 信 贷 资 料 或 调 查 机 构 , 或 收 数 公 司 , 以 便 就 有 关 服 务 的 费 用 , 设 立 及 提 供 支 援 。
个 人 资 料 也 可 向 根 据 条 例 有 权 取 用 此 等 资 料 的 任 何 人 士 披 露 , 但 他 们 须 证 明 其 取 用 资 料 的 权 利 。 例 如 , 若 法 庭 发 出 指 令 , 要 求 本 公 司 提 供 若 干 客 户 的 资 料 , 本 公 司 便 会 向 法 庭 正 式 委 任 的 人 员 披 露 上 述 资 料 。

将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

本 公 司 在 有 需 要 时 会 审 慎 地 将 若 干 个 人 资 料 转 移 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的 地 方 以 达 到 收 集 此 等 资 料 之 目 的 , 或 直 接 与 其 有 关 之 目 的 。 该 转 移 会 遵 守 条 例 之 规 定 。

个 人 资 料 的 保 安

载 列 个 人 资 料 的 实 际 记 录 , 在 不 使 用 时 妥 善 存 放 在 上 锁 的 储 存 器 内 。

而 电 脑 数 据 存 放 在 设 有 限 制 进 出 地 方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储 存 媒 体 内 , 取 用 资 料 亦 受 严 格 监 管 。

凡 未 经 管 理 层 正 式 授 权 的 人 士 , 不 得 取 用 记 录 及 数 据 。 有 关 权 利 只 在 「 必 须 知 道 」 的 情 况 下 授 予 , 并 根 据 个 别 人 士 在 公 司 的 职 责 及 受 训 情 况 而 定 。

本 公 司 的 记 录 由 指 定 的 资 料 专 责 人 员 控 制 , 他 们 负 责 确 保 资 料 的 转 移 或 取 用 是 合 法 并 符 合 条 例 规 定 。

本 公 司 可 能 提 出 审 计 记 录 , 以 核 实 更 改 的 数 据 , 并 确 定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。

本 公 司 可 能 设 有 记 录 违 反 事 项 的 程 序 , 以 便 调 查 未 经 授 权 试 图 取 用 资 料 的 行 为 。

 

查 询 及 改 正 个 人 资 料

根 据 条 例 规 定 , 个 人 可 有 权 :

确 定 本 公 司 是 否 持 有 关 于 其 本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, 并 ( 如 有 者 ) 取 得 该 等 资 料 的 副 本 ;
要 求 本 公 司 改 正 有 关 于 其 本 人 而 不 准 确 的

 

# 所有条款,如有修改,不另行通告。 而我们亦保留对以上条款的最终解释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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